传承百年富过三代绝非梦事 - 上海上永泰咨询策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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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永泰专栏

作者:Gavin Yang

传承模式

传承模式是如何将财富传承给自己的后代,是高资产人士普遍会面临的棘手问题,想尽办法节省各项高额税负,无非就是想让自己辛辛苦苦累积的财富,能避开沉重的税负,完完整整的传承下去,在确保经营绩效的前提下,家族的事业与资产也能历久而不衰。但是,下一代继承人如果不懂得经营生财,或子孙中有个挥霍无度的纨绔子弟,金山银山也有坐吃山空的一天。

如今许多富人对财富另一个的担忧,是害怕让下一代因为轻易拥有巨额财富而丧失对金钱价值的认知度和上进心。传统财产移转方式,往往在继承者取得一大笔财产,因财产管理能力不足,未将此财产继续发扬光大,而仅能守住财产,更甚者挥霍殆尽;为避免人为因素,透过制度设计,将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并养成每一代赚钱的能力,方能确保既有的家族资产能持续创造新财富,富过三代绝非梦想!



西方金融体系很早就发展出资产代代相传的方法,将财富妥善的规划,及建立下一代创造财富的能力,创造百年企业、百年家族。客观的分析中国人富不过三代的原因,除了政治因素,中国的君主封建政治让今天富可敌国的人,明天可能家产全部充公;中国富豪的特点是多与最高权力结缘,其财富来源或为官商所得,或为贪污所获,或为强盗之利,其致富积累速度之快、致富量之大于中外皆属罕见,但也正因为其与最高权力太接近的缘故,其风险也最大、楼起楼塌的速度也最快。古谚云「富不过三代」,中国的富豪大多一代即终,随着权力的丧失而灰飞烟灭;其他的因素,可归结为:全球性的经济环境变化、投资失败、子孙不孝、家产被旁人转移耗尽、突发性意外造成未事先妥善规划财产等原因,而这些原因,其实都是可以解决的。Gavin Yang的浅见,可以朝以下几点思考:

1
资产国际化重要性

运用资产国际化可以达到目的,将资产置放于数个不同地区或国家之金融机构,可防止国家风险,政经突然改变或外汇实施管制,譬如将部分资产于境外公司、境外私人银行账户、境外信托或基金会名下,可保护一生重要财富,未来不受居住地政治环境、本身企业经营变化而消失。西方高资产人士国际化的脚步,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之处;而亚太地区富裕人士在资产种类上也逐渐实现了多样化,但距离达到资产国际化水准却非常有限。中国在共同富裕实施下许多有钱人为避免钱留在中国未来被课重税(遗、赠税),大部分会将资产分散在美国、香港、新加坡以及部份免税天堂。



2
透过善用各国间税率差異,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

世界各国政府,由于对财经政策考量因素不一, 对不同的主体课征之税率也不一样。譬如,许多免税天堂,其政府并不课征所得税,以鼓励外国资本之流入,当两个国家之法人,所得税税率不同,而其他因素相差不大时,常会使资金由高税率之国家流向低税率国家。由于税率之差異,使得高资产人士容易安排其资金在低税率国家而不汇回,藉此已隐匿资产,规避高税率国家之税收。也就是说,透过对外投资的形式,将本国企业的身份,转变为外资身份,达到规避最低税负的效果。

3
财富有效管理

累积财富实属不易,但要将财富有效传承甚或继续发扬光大,唯有透过制度设计,将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或养成每一代赚钱的能力,确保既有的家族资产能持续创造新财富,富过三代绝非梦想。

第一代藉由个人奋斗累积财富,会珍惜得来不易的资产;第二代守富者,通常了解第一代累积财富的辛苦,对于财富的承接是基于自己的身份条件优势,仍能感受来自父辈谆谆教诲的危机感;而大部分第三代继富者,大多生活在一个优渥的生活条件下,往往无法意会赚钱辛苦,对使用金钱较为挥霍。但事实上,若能提早利用信托架构的设计,将财产适度地交给专业的受托机构管理,应可打破富不过三代的迷思。基本上,高资产人士可以将一笔相当数额的财产设定信托,写明期望财富分配模式,受托机构将会作适当的理财及租税规划,以及量身设计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达到泽荫子孙及贯彻第一代想法的长远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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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

信托架构规划中委托人可指定自己、家人或非营利事业成为信托受益人,委托人和受益人身份皆被严格保密,更可达到以下目的:
1. 「财产独立性」- 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其外观上所有权虽属于受托人,但法律上信托财产权却独立于受托人自有财产之外,不归属于受托人的遗产、破产财产范围,且受托人的债权人也不得对该信托财产行使强制执行、抵销等行为。
2. 「专业管理经营」- 委托人经由订立信托契约,移转财产权予受托人。由于受托人为专业信托业者,可凭借其专业人才的管理、经营能力,促使信托财产创造最大效益。
3. 「延续经营」- 人的生命再长,亦有终止时,因此如何让财产保有完整性,并使财产权在原所有人生命终止后,仍可依照其意旨去执行,让财产权的效益得以持续,就成为财产规划的重心。
4. 「避免财产分散」- 将财产交付信托后可避免财产所有权因继承而强制分散,使家产永续存在,且委托人可在信托契约中确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子孙无须为争夺遗产而伤和气。
5. 「合法节税」- 经由信托财产规划,可实现合法节省赠与税及遗产税(视各国相关税法而定)。现下,各国的财产移转大都以赠与或遗产继承的模式处理,有些国家赠与税或遗产税均高达30%以上。

因此,考虑税赋,信托就会成为移转财产的主要手段。

『信托』即是一种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由于信托是国外之产物,起源于英国,许多西方社会盛行的信托理财规划,建立较为周密的信托理财方式,使得财富维护与扩展受制于更加专业的管理方式,而使家庭成员只成为财富收益的部分拥有者。依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而一般的经验是,对于家庭成员财富传承程度加以适当限制,是保护家族资产的必要做法。
 
『信托』作为家族永续规划的工具,拥有几个明确的特点:
 
1. 「风险隔离」- 信托是一种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简单讲就是把性质不同的财产划清界限。信托财产和委托人本人的其他财产是隔离的,信托财产之间也不能相互混用、交易,必须保持绝对的独立性。
2. 「第三方管理」- 委托人为了保全财产、避免不肖子孙挥霍、确保资产顺利传承并达到照顾遗族之目的,只需要将财产交付信托,透过信托业者之专业经营团队,以其高度专业知识及经验,提供资产管理、保全及事务处理之服务。信托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其受托人是独立而客观的,他既独立于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也独立于这些产品和服务的购买方,他站在中立的立场,严格地按照委托人的实际情况来帮他分析财务状况和需求,科学合理地为委托方制定确实可行的资产理财投资方案。此外,藉由公正客观的第三方来执行信托合约,可以让第一代的核心理念不会随时间而消失,藉由信托的内容,拟定限制条件,养成每一代子孙赚钱的能力,如此家族才能历久不衰。
3. 「保密的结构」- 信托是不需要在任何法庭或公共登记处备案或记录在案的(视各国法律而论定)。因此,信托协议的内容通常是机密性和私人的第三者很难知道某项信托是否存在,更妄论要获知信托协议的内容。信托所在地的管辖权限通常会有银行保密法例,使受托人如向第三者透露有关信托的资料便要接受民事或刑事制裁,从而进一步保障客户。
4. 「税务规划」- 为了制定一个合适的信托结构,必须对客户及信托受益人的全球性税务情况有透彻的了解;审慎的计划往往可使客户利用信托来避免或减轻多种的纳税义务。各信托依信托人及其指定受益人而各具独特性,因此必须注意于适当时机寻求不动产及税负方面之充分咨询。透过信托之税务规划,主要系欲降低代与代之间的移转成本,达成将财产顺利移转给下一代之目的,我国之信托租税原则,系采用信托导管理论,认为信托只是一个导管,委托人经由受托人之手,移转信托财产及收益予受益人,受益人才是实质所得者,为符合租税公平原则,故应向受益人课税。同时,传统之财产移转方式,如赠与、继承,一旦权利转移之后,原权利人在法律上即无法干涉所移转财产之管理或处分方式,透过信托却可以依信托契约约定,在一定的条件下达成其信托目的后,方可给付财产予受益人,达到贯彻委托人意志之目的。
5. 「家族永续规划」- 以控管之方式,保存家庭财富供后代使用,信托使委托人的资产能接受专业化管理,使受益人终身获利。委托人 (或其他家庭成员)死后,资产仍继续为其他受益人所持有,完全不列入委托人的遗产中。通常(虽绝非属必要)资产会以渐进方式相传至下一代。例如,它可能供作受益人年轻时之教育或抚养资金,待受益人成年后,关系更稳固且更有能力胜任较多资产之管理时,再容许较高金额之资本供其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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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续1)

在确定信托架构(图一)符合规划需要,接着要草拟信托协议,将资产预作配置与安排,有几个观念提供参考:

1. 信托协议(亦称为信托契约,信托安排或信托证书)是信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以合约性质作出的兩方书面协议,并载明信托人把产业的法定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的条款。
2. 协议内指定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权力和责任。受托人受法律约束,必须遵循信托协议的条款,而且还进一步受到设立信托所在的管辖权限的一套法律的约束,必须加以遵守,促使受托人须在极度谨慎之下行事。一般来说,信托是有可能维持达百年以上之久的;或者,也可规定信托在较早的日期终止。期限的长短视乎客户的决定。
3. 信托可持有任何种类的资产,例如私人飞机、游艇、文化艺术品、保险、房产、现金、债券、黄金、基金、有价证券和不论在何处注册组成的公司的股票等。

虽然受托人对信托持有法定所有权,但在法律上受托人必须把信托资产和他的私人产业分开,这点是十分重要的。受托人必须以信托受益人的最佳利益为前提,并按照信托协议的条款和适用法律的规定,来持有、管理和分配信托资产。



一个良好的信托应可以达成:
● 保护个人及企业资产。
● 提高个人及企业财务上的隐密性。
● 节省及避免因资产移转或继承所需支付的税赋。
● 更高的自主性来支配财富的移转和选择属意的受益人。
● 有专业之经理人来管理客户的信托资产。
● 财产移转方式更具多重选择及更有弹性。
● 做好完善的税务规划。
● 提高信托资产的多元化。

为确保家族永续,并逐步安排接班布局,使财产能代代传承,防止子孙挥霍无度,同时可打破「富不过三代」之迷思。透过信托机制,不但可适度运用某些税务规划上的好处,同时可依委托人之需求量身规划,逐步将家族企业的股权移转,使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靠着好的制度和规划,亦可富过好几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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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精神永续

以中国台湾为例,过去为台湾创造经济奇迹的第一代,也为自己的家族创造了财富。随着他们逐渐年长,多数须思考如何在上一代累积的基础,加上下一代丰富的学识,顺利完成企业交棒,为家族企业开创出一番更大的格局;但往往看到的确是这些知名家族企业的下一代为争夺亿万财产而失和甚至对簿公堂,如新光集团吴家以及台凤企业黄家,兄弟互争经营权,爆发高价收购股权的惨烈竞逐状况,企业集团实力因此受损极大。企业第二代会上演争产戏码,多少与台湾第一代的企业家,因为经历过艰困的创业岁月,加上又对事业有一分坚持及接班人的不放心,往往不到阖眼的那一天,不愿轻易从工作岗位退下,以致于来不及安排家族企业的传承,最后就造成儿女们继承了财富,却失去了创造财富的能力。「富不过三代」像是一个魔咒,对于家族的盛衰来说, 创业人去世后的「分家」或缺乏完善的安排,往往成为家族企业产生内隙、内讧和由盛变衰的转捩点。



家族企业在世代交替的循环中,面临出许多的风险,通常而言,第一代成功的创业家常常也是眼光独到的优质经理人,所以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集中上,并不会发生许多问题,一旦进行交棒,问题就开始出现,企业主在思考财富传承时,是否应思考如何为家族永续做好准备,而不是停留在家族利益问题上,否则,财富的继承反倒是更多的家族问题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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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难直接传承
 
构筑一项事业,既需要有形资产,也需要无形资产。家族企业的创办和成长本身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特殊的人脉及商业网路,即和政府及银行建立良好的关系便容易处理事情,这也为日后企业继承过程所遇到的困难埋下伏笔。公司的掌舵人可以把资产传给儿子,但他本人拥有的声誉、政治联系、社会网络及人脉关系、个人魅力等成就事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却很难直接传承给子女,于是第二代接手后往往会出现问题。
 
此外,传递价值观要比传递财富更为重要。价值观是衡量成功的基准。金钱带来了各种责任,一些孩子可能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去承担。在一个变化迅速的经济环境中,金钱可能在一天内化为乌有;而内化在孩子心里的价值观,却将一生长存。
 
给下一代最好的教育、把他带在身边学,是台湾家族企业父传子的典型做法,所以从公司会议桌到家里饭桌, 无处不是父子俩传承事业、人生智慧的讲桌。五洲制药董事长吴先旺十几年前,就要儿子吴宗明做司机载他到工厂,让他在旁边听,回到车上会跟他讨论、问他感觉,若是他言不及义,就会大声骂,如果讲得有道理, 就很开心。


 
吴先旺时常利用回家吃饭时,在饭桌上教儿子人生智慧,要他先学会道理再学赚钱,他们都喜欢历史,私下会以清朝康熙、雍正、乾隆三代盛世自许,期望第一代创业、第二代建立典章制度,到第三代开花结果,成就百年企业。我个人认为优秀的家族企业应该拥有清晰且强烈的企业使命,强烈的企业使命产生强烈的凝聚力,让家族成员愿意以长期投资的眼光,在财务上或个人能力上为企业牺牲奉献,能更专注在企业核心能力的发展上,为企业经营管理付出更多心力。相关的产出结果是企业的核心潜能并有助于组织学习能力的累积。
 
家族企业之起源于企业主个人创业或经营之理念,但企业的永续经营必须有赖良好企业使命的传承。企业的使命应该详述企业之主要顾客与目标市场,并且传达企业对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承诺,更重要的是企业应该与家族价值做紧密的结合。而强烈且清晰的使命是为了让家族成员、内部员工、外部顾客与所有的合作厂商皆对企业的经营方向有确实的了解,并且让家族成员愿意以长期眼光看待企业的经营投资,在财务或个人能力上为企业牺牲奉献,甚至为企业的经营管理付出更多心力。
 
为确保永续的经营管理,现在即必须将正确的人放在正确的位置上,同时给予正确的观念,让其扮演应该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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